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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洗錢防制法」宣導
2018-01-23
  1. 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2. 防制洗錢,國家向前。
  3. 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與民眾的配合,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
  4. 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
  5. 除金融機構外,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
附件下載: 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
相關連結: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文宣品下載區中央銀行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境限額規定之宣導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