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告訊息
【公告訊息】「洗錢防制法」宣導
2018-01-23
附件下載: 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
- 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 防制洗錢,國家向前。
- 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與民眾的配合,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
- 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
- 除金融機構外,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
相關連結: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文宣品下載區、中央銀行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境限額規定之宣導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