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訂有「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準則」,落實誠信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並設置「誠信永續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成員人數三人,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訂督執行,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本公司亦訂有具體檢舉制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內容均確實保密,受理檢舉管道皆揭露於公司網站。檢舉案件之受理單位為本公司稽核室;檢舉專線:(02)27002888分機8388;電子信箱:G_F_Auditing@tw.capital.com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漏,並確保本公司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訂定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並揭露內部人禁止內線交易之內部規範。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本公司董事不得於本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本公司之股票。

本公司於 112 年 12 月 29日以 E-mail 方式通知董事 113 年 7次董事會開會日期,以及提供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日,並宣導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30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15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避免董事誤觸該規範。

本公司已於112年11月10日對董事進行誠信經營(含內線交易及防制洗錢)之宣導。並積極向同仁辦理暨宣導相關課程,並設計課後測驗制度,同仁需通過方算完成課程。

 
課程主題 參加人次(人) 課程時數(小時)
期貨業務員從業禁止行為教育訓練教材 385 3
檢舉制度教育訓練教材 363 3
第1季營業員廣告文宣及網路行銷教育訓練教材 250 3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遵教育訓練教材 363 3
第2季營業員廣告文宣及網路行銷教育訓練教材 235 3
內線交易暨短線交易教育訓練教材 327 3
第3季營業員廣告文宣及網路行銷教育訓練教材 202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暨公平待客原則(含廣告文宣)暨個人資料保護法教育訓練教材 315 3
 

為健全本公司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之財務業務往來,防杜關係人、集團企業間之進銷貨交易、取得處分資產、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等事項有非常規交易、不當利益輸送情事,爰訂定關係人、集團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本公司已於112年3月13日修正此規範並提董事會討論案通過。

誠信經營守則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準則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關係人、集團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
檢舉制度施行準則
 

檢舉制度施行準則
第一條 為建立誠信、透明之企業文化及促進健全經營,鼓勵舉發不法案件,爰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任何人發現本公司內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準則規定:
  1. 有關本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及作業流程之革新或改善方案。
  2. 本公司已訂有申訴程序之人力資源相關疑義。
  3. 因社交活動、家庭或親屬關係所生私人爭議。
第三條 對於依本準則提出之檢舉,本公司得受理之案件類型如下:
  1. 犯罪行為:侵害本公司權益且依中華民國法律涉有刑罰之行為。
  2. 舞弊行為:依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準則」所指之不誠信行為。
  3. 違反法令情事:侵害本公司權益且違反金融相關法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或發布之之法規、命令。
第四條 檢舉案件之受理單位為本公司稽核室。
當受理單位接獲檢舉後,應設置申訴委員會為調查單位,申訴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成員至少包括法令遵循暨法務室主管及稽核室主管,餘得由總經理另行指派。
檢舉人得以下列管道舉報:
  1. 專線電話及電子郵件:本公司網站對外揭露之檢舉專線、電子信箱
    檢舉專線:(02)27002888分機8388
    電子信箱:G_F_Auditing@tw.capital.com
  2. 書面信件收件地址:本公司所在地
    書面信件收件人:檢舉制度受理單位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料:
  1.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
  2. 檢舉人有效聯絡方式:聯絡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3.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4. 被檢舉人涉及檢舉事項之發生時間、違規地點及可供調查或合理懷疑之具體事證。
第五條 接獲檢舉後,受理單位應辦理登記錄案,並依檢舉文件、紀錄或筆錄及相關資料檢核是否受理。
檢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不予受理但應錄案備查:
  1. 檢舉人未提供有效聯絡方式者。
  2. 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定適用範圍或第三條所定受理類型者。
  3. 檢舉案件未檢附第四條所定資料,或明顯屬惡意攻訐或虛偽不實者。
  4. 同一事實業經調查確認不予受理,或已處理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新具體事證證明該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5. 檢舉案件業經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或已於法院訴訟繫屬中,或已經法院判決、決定確定或成立調處、和解或調解者。
    檢舉之同一事實業經他人檢舉在先,或刻正調查或於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者,應併案處理。
    第二項不予受理之錄案備查案件,倘檢舉事項情節重大且所附事證確有調查之必要者,本公司得視情況進行調查。
第六條 調查單位得視案件之重大性情形,陳報董事長或審計委員會決議調查原則與調查流程。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調查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就檢舉內容及相關事證進行調查:
  1. 調查單位得洽請相關部門配合查調相關事證。
  2. 調查案件應秉持客觀、公正之態度,給予被檢舉人或其他案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 調查案件得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或其他案關人員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內外部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調查後若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本公司應依內部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但於作出懲處或告發前,應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及申訴之機會。
第七條 調查單位應自檢舉案件立案調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查,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受理單位於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作成書面報告,並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審計委員會複審並送董事會審議。
第八條 調查屬實之檢舉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 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預為必要之防範或緊急應變措施。
  2. 由相關部門提出檢討改善措施,由調查單位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
  3. 涉及重大違規或有致本公司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相關部門應將改善措施及改善情形陳報審計委員會。
  4. 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公司名譽及權益。
第九條
  1.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2. 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第十條 受理單位及調查單位應完整記錄及保存各項資料。受理檢舉、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並保存五年以上;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第十一條 檢舉事項經查屬實者,斟酌其對公司治理之貢獻,依本公司人事相關規章給予檢舉人適當獎勵。
檢舉事項經查證後發現檢舉人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除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應對所屬人員定期辦理檢舉制度教育訓練。
第十三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內部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董事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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