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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新規:失信信息分類與公示期限
【國家發改委: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11月26日訊,《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爲“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務文書認定之日起開始計算。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行業主管部門認爲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爲3個月,最長爲1年。嚴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爲1年,最長爲3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後,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後,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對達到最長公示期但未糾正失信行爲或未完全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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