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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選擇權

什麼是選擇權?

選擇權(Option)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的標的為「權利」,於交易時,買方(Buyer)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premium),取得契約所載之權利(但是沒有義務);而賣方(Seller或Writer)收取權利金,但須於買方要求執行契約所載權利時履行義務。選擇權買方所取得之權利,係在未來約定的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或之前,根據議定價格(履約價,Strike Price或Exercise Price),數量及規格,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商品(Underlying)。
依買方取得的權利,選擇權可分為買權與賣權︰
買權(Call option): 買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商品,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資產。
賣權(Put option): 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標的商品,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資產。
此外,依買方得要求履約之期限,又可分為「歐式」與「美式」選擇權,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 )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選擇權權利金的意義為何?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影響權利金的因素為何?

權利金的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而買賣雙方決定權利金價格時,則受到包括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以及現金股利等因素需所影響。下表列舉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各單項因素上漲對買權與賣權之影響方向︰

買權價值 賣權價值
現貨價格 + -
履約價格 - +
存續期間 + +
波動率 + +
利率 + -
現金股利 - +
權利金的價值可分為哪兩部份?

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或稱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履約價值係指選擇權未到期前履約的獲利,而時間價值則是選擇權權利金高於履約價值的部分。

期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之異同為何?

選擇權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之交割價格則由權證發行者所訂,此一價格在契約存續期間並不會改變,而期貨契約之交割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與權證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物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之發行者,於市場之流通數量並無限制,只要有買方與賣方,即可產生部位;而權證必須由具備一定條件之機構發行,其發行數量有限,不能無限制的發行。
選擇權與期貨契約之到期月份係由交易所訂定,一般而言,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最長存續期間多為一年以內(部份交易所亦推出期限超過一年之長期選擇權)。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均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負有履約義務者為賣方,權證則是由發行者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
權證一經發行,於次級市場所流通者,僅有權利之移轉,至於義務之主體仍為發行者;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只要建立賣方部位,即必須承擔履約之義務。
選擇權與權證契約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或權證契約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而權證之義務由發行人負擔,發行人必須具備相當之條件,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惟並不需要繳交保證金。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物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權證雖亦有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之不同,但其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於發行時即已確定,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不同而增加,且一檔權證發行時,通常僅有一個到期日與一個履約價格(即一個序列),可視為一檔個股,相同標的物之契約數量不會太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的賣方以及期貨之買賣雙方因均負有履約之義務,故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惟保證金額度多以涵蓋一日最大損失為限,金額較低,故須每日進行結算,於保證金額度低於一定程度時即須補繳保證金。權證之義務由發行券商負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方能發行,並未繳交保證金,所以也不須進行每日結算。至於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於繳付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自然不須進行每日結算。

選擇權 認股權證 期貨
履約價格 由交易所訂定 由發行券商訂定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到期期限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多為一年以上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交易價金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無
保證金 賣方繳交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發行量 無限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無限
權利主體 買方 買方 買賣雙方
義務主體 賣方 發行券商 買賣雙方
契約數量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每日結算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無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台灣期貨交易所選擇權契約規格為何?

商品資訊,請參考期交所網站,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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