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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特朗普面對關稅法律挑戰的替代方案探討
【若關稅被判違法,特朗普還能找到哪些“合法”替代方案?】
1. 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
①授權內容:賦予總統以國家安全爲由,使用關稅來監管商品進口的權力。關稅水平和期限沒有上限。
②使用限制:無法立即實施,只有在商務部調查確定進口某些產品損害國家安全後才能採取行動。調查啓動後,商務部長必須在270天內向總統報告結論。與特朗普使用IEEPA實施的全面關稅不同,第232條設計用於針對個別行業而非整個國家的進口產品。
③使用歷史:特朗普在首個任期內於2018年使用第232條對鋼鐵和鋁進口徵收關稅。重返白宮後,他依據2018年的調查結果對鋼鋁進口徵收了50%的關稅;他還根據2019年完成的第232條調查,對汽車和汽車零部件進口加徵關稅。
2. 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
①授權內容:如果進口增加正在或可能對美國製造商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總統可加徵關稅。
②使用限制:同樣無法立即實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必須首先進行調查,並在請願提交後18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與第232條調查不同,ITC需要舉行公開聽證會並徵求公衆意見。且該條款也聚焦於個別行業層面。
③使用歷史:特朗普在2018年使用第201條對進口太陽能電池和組件以及家用洗衣機徵收關稅。
3. 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①授權內容:允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總統指導下,針對其認爲歧視美國企業或違反美國在貿易協定下權利的其他國家貿易措施徵收關稅。對關稅稅率沒有限制。
②使用限制:同樣無法立即實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必須首先進行調查,該機構通常需要與被調查的外國政府進行磋商並徵求公衆意見。第301條調查主要針對一個國家,但USTR可就涉及多個國家的共同關切進行平行審查。
③使用歷史:特朗普在2025年7月啓動了對巴西的第301條調查,審查該國的貿易和知識產權政策、森林砍伐做法以及乙醇市場準入。
4. 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
①授權內容:賦予總統徵收關稅以應對"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的能力,無需等待聯邦機構進行調查即可實施關稅。
②使用限制:使用第122條權力的條件是補救美國“巨大且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幫助糾正國際收支失衡,或防止美元即將發生且重大的貶值。關稅上限爲15%,最多隻能徵收150天。需要國會批準才能將關稅維持更長時間。
③使用歷史:第122條從未被使用過。在回應五家小型企業和12個州的總檢察長對特朗普使用IEEPA提出的法律質疑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指出,如果特朗普想徵收關稅以補救貿易逆差,這將屬於第122條而非IEEPA的範疇。
5. 1930年《斯姆特-霍利關稅法》第338條
①授權內容:如總統認定某國對美國商業施加了不合理費用、限制或歧視性行爲,便可直接對其進口商品加徵關稅,而無需經由聯邦機構調查。
②使用限制:第338條規定關稅稅率上限爲50%。
③使用歷史:第338條同樣從未被使用過。如果特朗普使用此條款,這種前所未有的舉動可能會引發法律挑戰。特朗普可能動用第338條的可能性已引起衆議院一些民主黨人的警覺,五位議員於2025年3月提出一項決議,要求廢除1930年法律的這一部分。
(注:總體而言,上述五種替代方案均有著更多限制和程序性的約束,這意味著現有關稅措施被判違法後,特朗普立即重新徵收關稅並隨心所欲設定高稅率的可能性較小。)
1. 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
①授權內容:賦予總統以國家安全爲由,使用關稅來監管商品進口的權力。關稅水平和期限沒有上限。
②使用限制:無法立即實施,只有在商務部調查確定進口某些產品損害國家安全後才能採取行動。調查啓動後,商務部長必須在270天內向總統報告結論。與特朗普使用IEEPA實施的全面關稅不同,第232條設計用於針對個別行業而非整個國家的進口產品。
③使用歷史:特朗普在首個任期內於2018年使用第232條對鋼鐵和鋁進口徵收關稅。重返白宮後,他依據2018年的調查結果對鋼鋁進口徵收了50%的關稅;他還根據2019年完成的第232條調查,對汽車和汽車零部件進口加徵關稅。
2. 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
①授權內容:如果進口增加正在或可能對美國製造商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總統可加徵關稅。
②使用限制:同樣無法立即實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必須首先進行調查,並在請願提交後18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與第232條調查不同,ITC需要舉行公開聽證會並徵求公衆意見。且該條款也聚焦於個別行業層面。
③使用歷史:特朗普在2018年使用第201條對進口太陽能電池和組件以及家用洗衣機徵收關稅。
3. 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①授權內容:允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總統指導下,針對其認爲歧視美國企業或違反美國在貿易協定下權利的其他國家貿易措施徵收關稅。對關稅稅率沒有限制。
②使用限制:同樣無法立即實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必須首先進行調查,該機構通常需要與被調查的外國政府進行磋商並徵求公衆意見。第301條調查主要針對一個國家,但USTR可就涉及多個國家的共同關切進行平行審查。
③使用歷史:特朗普在2025年7月啓動了對巴西的第301條調查,審查該國的貿易和知識產權政策、森林砍伐做法以及乙醇市場準入。
4. 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
①授權內容:賦予總統徵收關稅以應對"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的能力,無需等待聯邦機構進行調查即可實施關稅。
②使用限制:使用第122條權力的條件是補救美國“巨大且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幫助糾正國際收支失衡,或防止美元即將發生且重大的貶值。關稅上限爲15%,最多隻能徵收150天。需要國會批準才能將關稅維持更長時間。
③使用歷史:第122條從未被使用過。在回應五家小型企業和12個州的總檢察長對特朗普使用IEEPA提出的法律質疑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指出,如果特朗普想徵收關稅以補救貿易逆差,這將屬於第122條而非IEEPA的範疇。
5. 1930年《斯姆特-霍利關稅法》第338條
①授權內容:如總統認定某國對美國商業施加了不合理費用、限制或歧視性行爲,便可直接對其進口商品加徵關稅,而無需經由聯邦機構調查。
②使用限制:第338條規定關稅稅率上限爲50%。
③使用歷史:第338條同樣從未被使用過。如果特朗普使用此條款,這種前所未有的舉動可能會引發法律挑戰。特朗普可能動用第338條的可能性已引起衆議院一些民主黨人的警覺,五位議員於2025年3月提出一項決議,要求廢除1930年法律的這一部分。
(注:總體而言,上述五種替代方案均有著更多限制和程序性的約束,這意味著現有關稅措施被判違法後,特朗普立即重新徵收關稅並隨心所欲設定高稅率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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