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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汽車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新指引解讀
【八部門: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境內法人主體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2月3日訊,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關於印發《汽車數據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的通知。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境內法人主體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境內無法人主體的,應由境內分支機構申報。境內多家子公司如同屬一家集團公司(母公司)且數據出境業務場景相似,可由集團公司(母公司)作爲申報主體合併申報。不得采取數量拆分等方式,將應當通過安全評估的數據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等方式向境外提供。汽車數據處理者按照《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三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並整改風險問題,向網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出境活動;出現影響出境數據安全情形的,應當重新申報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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