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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新規解讀
【工信部:不同企業(集團)之間鍊鐵、鍊鋼產能不得實施產能置換】5月18日訊,工信部解讀《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置換辦法》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後,不同企業(集團)之間鍊鐵、鍊鋼產能不得實施產能置換,僅可通過實質性兼併重組實現產能整合、轉移。同時,爲避免企業借虛假兼併重組鑽政策“漏洞”,《置換辦法》對兼併重組提出了具體要求:“鋼鐵冶煉企業之間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實現實際控股、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係、股權關係、實際控制人、章程等變更,但不包括同一企業(集團)將現有鍊鐵、鍊鋼等工序(車間)拆分爲多個法人後再兼併重組,或企業(集團)內部不同法人之間實施兼併重組。其中,鍊鐵、鍊鋼工序屬於同一企業(集團),且位於同一生產廠區、共用公輔設施,但分屬不同法人的,兼併重組時須整體兼併鍊鐵、鍊鋼工序。”需要說明的是,“殭屍企業”產能屬於長期停產產能,不能用於產能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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