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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泰坦股份因信息披露不當收到監管警示函
【泰坦股份: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5月19日訊,泰坦股份公告,公司於2026年5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年8月18日,公司與嶺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簽署《蕪湖嶺瀾科丹私募基金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公司作爲蕪湖嶺瀾科丹私募基金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認購合夥企業的基金份額等,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遲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會才審議通過並披露相關事項。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陳宥融、潘曉霄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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