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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兩部門:貸款人應覈實城市更新項目貸款資金用途,不得用於繳納
【兩部門:貸款人應覈實城市更新項目貸款資金用途,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款】8月28日訊,金融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印發《城市更新項目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方法提到,貸款人應覈實城市更新項目貸款資金用途,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款,不得用於淨地供應前土地徵收、拆遷安置補償等前期環節,不得用於按照規定應由財政資金支出保障的事項。貸款人在評估城市更新項目還款來源時,應確保項目還款來源、還款計劃切實可行,現金流足額覆蓋貸款本息,不得因項目納入城市更新規劃、城市更新項目庫等放鬆貸款審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隱性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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