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後 勞雇可協商延退
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配合2024年7月31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至65歲以後,指引中指出,協商情形,包含協商內容、協商結果等應作成會議記錄保存。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指引說明勞雇雙方可就延後退休年齡進行協商,並列出協商時機、協商前準備事項及協商過程中應注意原則,同時提供協商紀錄表範本,供勞資雙方留存書面紀錄。
黃維琛指出,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可年資不中斷,勞雇雙方以原有勞動契約內容,持續履行不定期勞動契約;如需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應經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約定。
針對勞工退休後再僱用,黃維琛說明,可由勞雇雙方協商,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以定期契約方式約定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勞動條件。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之間,共有19,000名勞工為未辦理退保,續留職場;另有4,800名是先結算年資、辦理退保,再行聘僱。
指引內容也說明,雇主可搭配運用政府相關資源,包括「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及「職務再設計」等措施,協助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促進勞資雙方在延後退休或再僱用議題上,透過協商機制取得共識。
從企業角度來看,裕隆汽車製造公司協理階孟月認為,指引發布後,有助於企業在實務上更順利推動延後退休與再僱用安排。
階孟月表示,部分職務具高度專業性或人力市場難以即時補足,透過制度化指引,可在兼顧勞雇共識下,保留具特殊需求與關鍵經驗的人才。
階孟月指出,公司延後退休的需求,主因部分研發與技術職位對專業知識、經驗累積的高度依賴,相關人力培養不易,延後退休的職員,也能引導新人,對整體的人力培養相對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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