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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專法的機遇與考驗

schedule 2026/06/09 10:00:07

金管會將於7月底公布《資產管理專法》初步架構,建立全新的資產管理執照並整合租稅誘因。未來銀行、券商、投信投顧、期貨、保險等業者,只要取得單一執照,即可跨業經營多元資產管理業務。台灣目前採分業監理制度;惟國際監理趨勢逐漸轉變,例如英國採雙峰監理、美國近年已實質淡化分業、香港證監會採功能性牌照制度、新加坡亦採類似功能監理模式。此次推動資產管理專法,符合國際趨勢,是邁向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一步,推動制度創新的決心值得肯定。

 金管會目前正盤點現行各業法間不順暢之處,作為專法研擬基礎。例如銀行得經營信託業務,但證券商無法承作信託;投信業務仍受限於有價證券範圍;保險與信託之整合亦未臻順暢。專法將通盤檢視各類業務應以何種形態、何種方式開放,以及哪些產品或服務應建立一致性的規範架構。

 專法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在於凡涉及現行法律限制而有突破必要之處,均可考慮納入專法處理。

 以眾所關注的稅務議題為例,採分流方式,部分問題或可透過函令解釋處理(如百年信託之連續受益人課稅原則);而涉及法律保留、無法以解釋函令解決之議題,則可藉此次立法一併處理。

 其他如人才引進、新型態業務開放、跨業整合所需突破之限制,亦可循此模式推動。

 然而,在業務整合的同時,恐有許多須一併面對之考驗:

 其一,利益衝突管理機制的重新建構。跨業執照的制度價值在於業務整合,但也使利益衝突場景較分業時代更為複雜。

 例如,代客管理的資金是否得投資自家集團發行或承銷之商品?關係人交易範圍是否會因執照整合而擴大,及如何避免自家商品服務遭優先配置?香港證監會多年來發布多份指引,涵蓋資訊隔離、職能分隔、利益誘導之揭露與管理、最佳執行義務等,均係實務經驗的累積,值得借鏡。

 其二,現有業法之銜接與定位。專法將建立於《銀行法》、《信託業法》、《證交法》、《投信投顧法》及《保險法》的基礎上,執照範圍之認定與監理權責宜明確界定。許多目前已開放之業務,未來於專法架構下應如何整合?如何避免疊床架屋?資產管理執照是否進一步開放非金融業者申請?宜審慎規劃。

 其三,客戶資料保護與權責規劃。客戶資料於不同業務線間之傳遞界線,以及與第三方合作時之資料保護機制,均宜有明確規範。

 目前金管會各局分別監理各業別,未來於單一執照下,主管監理機構及裁罰權限應如何整合分工,有待妥善設計。

 《資產管理專法》不僅是新增一張執照,更是台灣金融監理思維由「機構分業」邁向「功能監理」的重要轉折。

 在高資產客戶需求日益多元化、跨業化、國際資產管理資金及人才競爭激烈的今日,主管機關推動專法、整合跨業規範、突破既有法律限制,正是回應產業轉型需求的重要政策方向。期待業界與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回饋機制得以同步啟動,共同促成金融法制一次重要的監理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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