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擬擴大能源海運再保險:從伊朗原油擴至LNG和石油產品,仍
日本政府本週五通過一項修法提案,擬將政府承接能源運輸再保險風險的範圍,從伊朗原油擴大至指定國家的原油、液化天然氣(LNG)和特定石油產品。
此次調整針對船主責任保險,旨在外國再保險承保被禁止時,維持向日本運輸相關能源的賠償保障。
原油看原產地,LNG看裝船地
修法擬將現行《特定油輪法》的適用船舶,擴展至符合條件的LNG和石油產品運輸船,並將法律名稱中的“特定油輪”改爲“特定船舶”。石油產品須屬於維持國民生存、生活或經濟活動所必需,且依賴或預計將依賴海運進口的物資,實際品種由政令列明。
對來源地的認定,三類貨物並不完全相同:原油以指定國家爲原產地,LNG及特定石油產品則以指定國家爲裝船地。法案對相應運輸船還設有卸貨限制,要求所運相關貨物僅在日本卸載,保障範圍因而與向日本供貨的具體航運安排相聯繫。
法案擬按貨物類別,通過政令指定受到相關再保險禁令影響的國家或地區。禁令須由外國保險互助組織所在國,或該國加入而日本未加入的國際機構實施;適用對象仍受再保險禁令、物資類別及船舶用途等條件約束。
補上責任保險缺口,船主仍須繳費
船主責任保險用於應對船舶運營造成的第三方損害賠償,包括油污事故等可能引發的高額索賠。日本船主責任相互保險組合(JPI)承保後,需要國際保險市場分擔風險;日本在2012年建立政府特別措施,最初是爲應對歐盟停止向運輸伊朗原油的油輪提供再保險。
國土交通省的方案圖示顯示,船主先與JPI簽訂保險及賠償履行擔保合同,再就特定船舶與政府訂立交付金合同並繳納納付金。發生符合條件的損害時,由保險方支付相應賠償,政府再向保險方提供約定交付金,補足對應的再保險保障。
法案要綱規定,年度納付金將分別按油輪、LNG運輸一般船舶和特定石油產品運輸一般船舶,參考相應保險費的國際水平,由政令確定金額。因此,新增船型的繳費水平仍是制度實施前需要明確的事項。
合同限額與生效日期仍有條件
法案附則擬將2026財年政府交付金合同的擔保上限合計設爲約27.3萬億日元,同時保留國會另行議決限額的安排。該數額屬於年度合同承諾上限,並非財政支出,實際交付金須依據符合條件的賠付義務發生。
本週二提交國會的另一項特別措施法案,單獨針對貨物及船舶保險遭遇外國再保險禁令的情形,擬在保險方應付金額超過其約定共同承擔金額時,由政府提供交付金。其保險標的是貨物和船舶財產,與本週五修法涉及的船主第三方賠償責任保障分別處理。
本週五獲內閣通過的船主責任保險修正案尚待完成立法。依照擬議附則,法律將在公佈日起不超過三個月內,由政令指定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