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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 需建發電儲能設備

schedule 2026/05/15 10:00:08

因應未來科技發展如資料中心的龐大用電量,行政院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法,對於用電大戶自設發電與儲能設備的要求明文入法,也透過公開能源銷售資訊、加大罰則等方向,強化台灣能源管理與節能規畫。

行政院會14日拍板通過經濟部對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國內能源市場開放,期待本次修法有助於能源需求面管理的強化,與推行深度節能政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他說明,本次修法有五大重點,首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其次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第三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第四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以及加重違法罰則。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表示,修法從行政透明、能源效率、實務需求三大面向去呼應。對產業面,希望修法促使用電量有一定規模之用戶,設立自發自用的儲能等設施,以提升能源效率、促進用電韌性。並希望這些用電大戶,能提出自主能源管理計畫,將有助促進節能。

本次修法,在能源管理法第10條新增第四項規定,要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政府說明,主要係為提升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能源用戶的自給能力,降低其對電網之過度依賴。後續將考慮廠址、燃料輸送管線等所需期程,另授權辦法設置緩衝期。而對於「一定」容量等相關事項,也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此外修法也強調,賦予能源供應事業配合主管機關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義務,例如去識別化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用電等資訊。卓榮泰表示,這將有助於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

 賴建信表示,這次修法很關注務實面的需求管理,尤其新興能源發展方向很多也很快速,用資訊透明、去識別化等方式,加上以類別與區域等條件趨勢,將有助於有意在台灣投資、投入能源產業者,去判斷、應對未來布局相關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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