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3-3選商修正 經部拍板
經濟部於2日召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台會議,邀集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會員代表,針對區塊開發第三期(3-3)選商機制及行政契約調整重點進行補充說明,包括過去三個解約場址將納入3-3擴充容量範圍、違反採購投資承諾的違約金採差額20%計罰原則等。
經濟部說明,核配擴充容量將考量獲選容量分配結果、海域空間利用最大化等因素,將公告可擴充容量場址範圍,擴充容量的場址不得與獲配場址重疊,並將「已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的可選擇範圍之內。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說明,例如已完成解約的三個風場:海峽一、海峽二和海鼎二,總計約1.2GW,都會納入3-3擴充容量範圍。
陳崇憲表示,主要是為了鼓勵比較有能力的業者,可以藉由原先的獲選容量,透過擴充的方式增加場址容量。
能源署補充,後續會給予業者充足時間進行擴充場址備查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以達到海域空間最大化利用。
同時,能源署維持「獲配風場需擔保擴充風場」機制,明訂其擔保數額將以「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為擔保責任上限。陳崇憲說明,例如業者獲得擴充風場,該風場原履約保證金為10億元,最高就維持負責相同履約保證金即可,不需要比照3-3新場址的履約保證金計算方式。
違約金方面,陳崇憲指出,將會在每個風場併網後進行計算。能源署說明,將採依「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的20%為原則計算違約金;若經查核在地產業或經濟效益項目有違約情節重大,如有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者,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的10%作為上限。
經濟部亦就開發業者提出的電網環境與電力交易市場、擴充可併網點的併網容量、建立地方政府與經濟部間協調機制、明確未來開發規畫及招標期程等訴求進行回應,後續將由能源署、產發署及台電持續與協會溝通並追蹤辦理進度,加速推動離岸風電發展。
能源署表示,本次會議綜整各界意見後,將儘速公告行政契約範本。經濟部最後強調,截至目前台灣離岸風電裝置容量世界排名高居第五,政府將持續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打造友善的離岸風電開發環境,並與開發商共同排除各項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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