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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投資服務新規範概述
【國務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 爲投資者對外投資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6月1日訊,《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已經2026年4月17日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足職能定位,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在業務範圍內爲投資者對外投資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鼓勵政策性保險機構爲投資者對外投資提供海外投資保險等服務。國家健全對外投資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對外投資的科學性、安全性,推動投資便利化和有效防範風險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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