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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重失信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7月10日訊,《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審慎界定名單列入範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等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二是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列入名單的主體可以採取的管理措施。三是嚴格規範名單管理程序。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陳述申辯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四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覈實期限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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