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回饋 彰顯金融服務業影響力
金管會近日發布「金融業深化社會信任與回饋行動指引」,期望透過建立共同理念與推動架構,引導金融服務業持續深化對社會大眾、客戶及員工的正向回饋,建立金融與社會共榮共好的發展模式,實踐「信任金融」的理念。
因應國際ESG與永續發展趨勢,金融服務業在社會面向(S)雖已長期投入各項社會公益工作,但因內涵範圍廣泛,尚缺乏系統性的架構與整體性的引導方向,因此,金管會提出此項指引,希望建構更具整體性與策略性的推動架構,引導金融服務業發揮實質影響力。類似於金管會「金融大回饋」此種由監管機關政策性引導金融業將收益或資源回饋至客戶、員工及社會的機制,在國際間雖未有同名的政策,但在諸多國家均透過不同的政策架構與工具,希冀達到相同的效益。
美國於1977年通過《社區再投資法》(CRA),要求存款機構必須將吸收到的資金,按一定比例重新投向其服務的中低收入社區,並提供中低收入戶優惠房貸、微型企業貸款、投資社區低收入住宅與公共基礎建設。美國監理機關如FED或OCC會對銀行的CRA表現進行評等,若機構的評等成績過低,將被禁止設立新分行或進行企業併購。
此外,歐盟透過「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FDR)將「社會(S)」與「治理(G)」的責任轉化為投資與金融產品的標準,例如要求金融機構明確標示其金融商品對社會與環境的正向影響、鼓勵保險與銀行業開發普惠金融商品(例如針對極端氣候受害者提供彈性理賠)以及針對基層員工勞動條件與薪資結構進行ESG強制揭露等。
另值得關注者,日本金融廳基於金融服務應秉持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的思維,於2017年頒布《顧客本位業務運營原則》,要求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徹底擺脫以往高額手續費或資訊不對稱的銷售導向,並強制要求金融機構揭露隱藏費用,引導金融業推出低成本且具長期穩定性的NISA(少額投資非課稅制度)專屬商品,將利潤讓渡給一般民眾。
日本金融廳每年都會公開評比各金融機構的實踐情形,並將結果作為金融監理與業務執照審查的參考(與台灣所發布指引的「評核期」機制雷同)。金融廳也同步推動「地域金融(地方創生)評核」,藉由相關指引的發布,鼓勵地方銀行將資源投入在地經濟活絡,例如要求地方銀行將盈餘投注於在地社區活化、高齡照顧金融商品(如逆向抵押貸款、高齡防詐機制)等事項的推動,打造地方共好的生態系。
在追求社會價值與營運績效併同實踐的歷程,影響力評估(ImpactAssessment)是衡量組織對於社會產生影響力程度的依據,更是能否贏得外部認同重要參考,在回饋中發揮影響力,相信帶來的是業者與金融消費者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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