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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公告國內期貨封關日追繳及結帳作業規定
2018-01-29
依台期結交字第10602019000號及10703000560號函規定。
農曆春節前最交易日(封關日)後二個營業日,期貨商辦理部位結帳作業,應按下列價格計算交易人持有部位之權益:期貨商於部位結帳後,應依下方規定辦理封關日及封關日後二個營業日盤後追繳作業:
- 交易所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未訂有盤後交易時段者,依交易所封關日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
- 交易所指定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依封關日次日上午5時盤後交易時段之收盤價計算。
前揭相關規定請交易人注意並配合辦理,本公司於封關日發送盤後追繳通知後,將另以簡訊及Email提醒交易人封關日追繳規定,交易人應以封關次一營業日結帳後之追繳名單及金額為準。
- 107年2月12日為期交所農曆春節前最交易日(封關日),107年2月21日為農曆春節後之開始交易日(開紅盤當日)。
- 封關日期貨商於部位結帳後,依交易所規定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 封關日之盤後交易成交部位,期貨商應於次一營業日辦理部位處理及結算作業,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所需維持保證金之交易人,期貨商應依現行規定,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 期貨商倘因期貨交易人入金、盤後交易時段部位異動,或計算交易人持有部位權益之價格波動等因素,致封關日及封關次一營業日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之交易人名單有變化,或同一交易人之追繳金額不同時,期貨商應以封關次一營業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名單及金額之資料,作為開紅盤當日(交易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農曆春節後開始交易日)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控管交易人是否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之依據。
- 交易人經期貨商辦理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於開紅盤當日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期貨商應依現行規定,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