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訂有「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準則」,落實誠信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並設置「誠信永續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成員人數三人,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訂督執行,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漏,並確保本公司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訂定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並揭露內部人禁止內線交易之內部規範。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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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本公司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之財務業務往來,防杜關係人、集團企業間之進銷貨交易、取得處分資產、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等事項有非常規交易、不當利益輸送情事,爰訂定關係人、集團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本公司已於112年3月13日修正此規範並提董事會討論案通過。 |
誠信經營守則 | |||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準則 | |||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 |||
關係人、集團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 | |||
檢舉制度施行準則 |
檢舉制度施行準則 | |
第一條 | 為建立誠信、透明之企業文化及促進健全經營,鼓勵舉發不法案件,爰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準則。 |
第二條 | 任何人發現本公司內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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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對於依本準則提出之檢舉,本公司得受理之案件類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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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檢舉案件之受理單位為本公司稽核室。 當受理單位接獲檢舉後,應設置申訴委員會為調查單位,申訴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成員至少包括法令遵循暨法務室主管及稽核室主管,餘得由總經理另行指派。 檢舉人得以下列管道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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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接獲檢舉後,受理單位應辦理登記錄案,並依檢舉文件、紀錄或筆錄及相關資料檢核是否受理。 檢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不予受理但應錄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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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調查單位得視案件之重大性情形,陳報董事長或審計委員會決議調查原則與調查流程。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調查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就檢舉內容及相關事證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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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調查單位應自檢舉案件立案調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查,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受理單位於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作成書面報告,並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審計委員會複審並送董事會審議。 |
第八條 | 調查屬實之檢舉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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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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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受理單位及調查單位應完整記錄及保存各項資料。受理檢舉、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並保存五年以上;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第十一條 | 檢舉事項經查屬實者,斟酌其對公司治理之貢獻,依本公司人事相關規章給予檢舉人適當獎勵。 檢舉事項經查證後發現檢舉人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除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相關規章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應對所屬人員定期辦理檢舉制度教育訓練。 |
第十三條 |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內部規章辦理。 |
第十四條 | 本準則經董事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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